k1體育廣西象州縣一農村戶主新建房屋,聯系k1體育建材商店購買琉璃瓦裝修屋頂,裝修工程完工后,屋頂卻出現滲水現象,戶主為此拒付k1體育建材款及1萬多元的勞務費,并與k1體育建材店老板、施工工人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施工方和k1體育建材老板到底該誰負責呢?法院作出了判決。
2020年3月,劉某新建了一棟樓房,為搞好裝修,劉某到某k1體育建材店購買陶瓷琉璃瓦裝修房屋屋頂和墻頂。之后,k1體育建材店老板向劉某推薦了陶瓷材料并介紹潘某等3名裝修工人為劉某屋頂鋪設琉璃瓦。
工程完工后,劉某發現屋頂滲水,遂與k1體育建材店老板協商處理,k1體育建材店老板讓其聯系潘某解決滲水問題。
為解決房屋滲水問題,劉某另行在屋頂上加裝了一層擋雨板,并因此拒付k1體育建材店琉璃瓦款9854元。k1體育建材店老板為此將劉某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劉某向k1體育建材店支付琉璃瓦款。
劉某支付琉璃瓦款后,以k1體育建材店老板承攬其房屋琉璃瓦安裝施工,理應對安裝的質量負責,潘某等3人作為具體施工人對安裝質量應負連帶責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賠償因工程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
訴訟過程中,經劉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房屋樓頂琉璃瓦滲水原因進行鑒定,鑒定報告認為:房屋天花板面滲水原因是琉璃瓦的施工及屋面地板磚鋪設方式及工藝不利于水汽、雨水的疏排,容易造成聚集,又因未在原屋面做有防水、防潮措施,從而導致該房屋天花板出現滲水情況。
劉某為此墊支鑒定費15000元,并將其訴訟請求進行了變更,要求潘某等人賠償包括鑒定費、重新鋪設琉璃瓦拆除人工費在內的因工程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6326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證據證實k1體育建材店銷售的琉璃瓦存在質量問題,也無證據證實琉璃瓦與劉某房屋滲水存在因果關系,故對劉某主張k1體育建材店承擔責任不予支持。
劉某雖然與潘某等3人之間未簽訂有正式的書面合同,但3人作為實際施工人,負責劉某屋頂的琉璃瓦鋪設,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根據鑒定結論,作為定作人的劉某及實際施工的潘某等3人雙方均有責任。
潘某等3人為劉某鋪設琉璃瓦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劉某作為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作為承攬人的潘某等3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鑒于雙方當事人已失去信任,由承攬人修理或重作等已無實現基礎,劉某訴請作為承攬人的潘某等3人賠償其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鑒于案涉工程量不大,再聘請有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工程修復或評估勢必擴大損失,對當事人均不利,對于劉某損失,應當以恢復原狀為限進行計算,故對于劉某主張的重新鋪設琉璃瓦拆除人工費3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劉某加蓋雨棚系其為防止房屋滲水所致,因此支出的揭雨棚費與潘某等3人的施工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核定劉某的具體損失包括原先鋪設琉璃瓦產生的實際費用、拆除琉璃瓦人工費和清除費用,合計27264元。
潘某等3人雖無相關建設資質,但作為常年從事此工作的人員,已付出實際勞動,完成此項工作,但因鋪設琉璃瓦的施工方式及工藝問題造成雨水沉積最終滲透屋面,施工質量嚴重不合格,造成定作人劉某房屋滲水,其作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質量問題,應承擔主要的違約責任。劉某原屋面未進行防滲漏措施處理,平屋面地板磚鋪設方式及工藝不利于水汽、雨水的疏排,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確定潘某等3人對劉某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即19084.80元??紤]到雖然劉某在其訴請中未將工程裝修人工費用列入其損失范圍,但依法可以請求減少報酬,法院對潘某等3人請求支付11438元人工勞動報酬的反訴,按70%責任扣減其應得勞動報酬,即劉某仍應支付潘某等3人勞動報酬3431.40元。
法院最終判決潘某等3人連帶賠償劉某損失19084.80元,而劉某支付反訴的潘某等3人裝修人工費3431.40元。
案件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潘某等3人在判決生效后已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并承擔了相應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用。